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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如天,因案施策巧执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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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栾健  发布时间:2021-04-27 08:32:24 打印 字号: | |

惠某诉贺某离婚纠纷一案,经抚宁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:贺某应于2021年4月1日前返还婚前陪嫁物品。调解书生效后,贺某并未按约履行,惠某向抚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

抚宁区人民法院向贺某发出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、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,通过电话联系不上贺某且贺某长期不在家居住。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查控发现贺某工作单位,当日下午就按地址找到贺某。考虑为离婚纠纷及到单位查找对贺某的影响,执行法官并未着装,并将警用车辆停在远处,通过人事部门单独约谈了贺某,约谈期间执行法官明理释法,积极做贺某工作,最终贺某同意并愿意配合执行法官将陪嫁返还。

次日,惠某和执行法官按约到贺某家。但在执行过程中遇贺母阻挠,执行法官迅速反应,沉着应对,迫于执行压力贺母停止阻挠。历时1小时20分钟陪嫁装车完毕惠某离开。执行法官对贺母说服教育同时耐心劝解,贺父母如释重负,这起离婚纠纷案件执行完毕,双方均表示满意。

  家事如天,家事案件执行具有鲜明的特点,执行当事人、执行标的及执行行为涉及的利益都有独到之处,处理不好极易产生严重后果。家事执行刚柔相济,展现执法者的温情,实现法律刚性要求,做到定纷止争,也最大限度追求“和”的社会效果。


 
责任编辑:刘永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