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
公 告
本院受理原告尹飞等239人诉被告刘洪生、王艳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尹飞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会员卡剩余金额;2.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。事实与理由:2018年以来,被告以抚宁区城关优佳健身馆的名义与原告签订《会员协议》,原告支付会费办理了年卡或月卡等。该健身馆于2018年11月9日注销,于2019年11月停止经营,此期间至今未退还消费者会员卡剩余金额。
因与本案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众多,故相关权利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登记。
前来登记的权利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、民事起诉状、服务合同(收据及会员协议)原件及复印件。如暂时无法提供,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。
特此公告。
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
登记地址: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1001室
电话:6866929
注:公告前已经将起诉状交至本院的权利人,未提供服务合同(收据及会员协议)原件及复印件的,须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交齐全,否则视为放弃本次登记权利,可待证据齐全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。